中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

发布时间:2022-03-30浏览次数:215

何国锋


中国台湾地区新版著作权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1)政府机关因立法或行政目的,认为有必要将他人作品列为内部参考资料的,在合理范围内,可以“重制”他人作品,但不得损害作品著作财产权人之权益;

2)专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重制他人作品,但不得损害作品著作财产权人之权益;

3)依法设立的各级学校及教师,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可以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但不得损害作品著作财产权人之权益;

4)为编制依法令需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教科书,在合理范围内,可以重制”“改作编辑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该情形同样适用于由教科书编织者编制附随于该等教科书且专供教师教学用的辅助用品的场景;

5)依法设立的各级学校或教育机构,为教育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可以公开播送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

6)供公众使用的图书馆、博物馆、历史馆、科学馆、艺术馆或其他文教机构,应阅览人个人研究之要求,可以重制已公开发表作品的部分内容,或期刊或已公开发表的研讨会论文集中单篇文章的,每人以一份为限;前述机构还可基于保存资料之必要重制收藏的作品,就绝版或难以购买的作品应其他同类机构请求可以重制

7)为时事报道之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其报导过程中接触的作品;

8)以政府机关或公法人之名义公开发表的作品,在合理范围内,可以重制”“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9)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可以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的机器重制已公开发表的作品;

10)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引用已公开发表的作品;

11)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可以为视觉障碍者、听觉机能障碍者以点字、附加手语翻译或文字重制;为增进前述障碍者福利之目的,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机构或团体,可以通过录音、电脑、口述影像、附加手语翻译或其他方式使用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专供该等障碍者使用;

12)政府机关、依法设立的各级学校或教育机构举办考试时,可以在试题中使用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但该等作品为试题的除外;

13)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对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在活动中公开口述、播送、上映或演出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

14)对于在街道、公园、建筑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众开放的户外场所长期展示的美术或建筑作品,可以通过除以建筑方式重制建筑物、以雕塑方式重制雕塑物、为在前述场所长期展示目的重制、专门以贩卖美术作品重制物为目的重制之外的其他任何方式使用。

需指出的是,上述第(4)和(5)种情形下,使用者须向著作财产权人支付使用报酬,具体费用标准由主管机关制定。相比之下,中国大陆地区《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个针对少数民族语言的特殊合理使用情形:将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等。


摘编自:微信公众号“知产力”(2021-06-25)的文章《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制度简介》,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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